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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首例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5名被告均获刑并判赔66万余元

来源:县广播电视台 日期:2018-12-17 08:5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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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平江县首例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和李某甲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由平江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平江县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

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5月1日,汇源公司生产厂厂长李某甲为解决公司沥青喷淋废水循环池气味太大等问题,在明知廖某无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且未按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的情况下,委托其处置公司循环池内的沥青喷淋废水。接受委托后,廖某联系孟某派吸污车运输沥青喷淋废水。5月3日凌晨,孟某安排杨某、李某乙将从汇源公司抽取的沥青喷淋废水偷排到该县县城雨水井中,致使该县北城河汨罗江河段严重污染,并产生66万余元的污染治理费用。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汇源公司违反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明明确规定沥青喷淋废水不外排的要求,将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委托给了无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廖某等人,排入雨水井流入汨罗江河道,数量达7吨左右,对汨罗江河段造成严重污染。李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生产厂长,负有直接责任;廖某、孟某、杨某、李某乙已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汨罗江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

在庭审中,各被告均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服法,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判处5名被告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李某甲等5被告共同赔偿修复环境及其他相应损失共计66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平江县环保部门、城关镇政府相关工作负责人以及近30家企业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庭审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进行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