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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这公开宣判

来源:县广播电视台 日期:2019-06-19 09:0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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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平江县2019年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在汨罗江城关镇段金沙洲观景平台举行,1000余万尾各类鱼苗游入汨罗江流域。与一般的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有所不同,在本次放流活动正式开始前,县人民法院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斑鳜、黄颡鱼等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活动现场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共同出资购买了木船、蓄电池、船用弦外机等捕鱼工具,先后多次在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非法方式进行捕鱼。2018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商议一起去捕鱼,随后三人携带电鱼工具驾驶木船,到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

平江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接反电鱼联盟志愿者的举报赶至现场,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东等人捕鱼所用的木船、电鱼机、船用舷外机等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斑鳜鱼4条、黄颡鱼l条、鲤鱼10条、钩鱼14条、鲶鱼2条、红眼鳟鱼1条、小杂鱼14条,共计10.36公斤)。

经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认定,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作案所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作业工具。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三人的捕捞行为影响鱼类繁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水体污染,渔业资源修复折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59.3元,另有生态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三被告人在禁捕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电捕鱼方式捕捞斑鳜、黄颡鱼等水产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汨罗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决定对该起案件提起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宣判

县人民法院在现场公开宣判,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到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2459.3元,承担生态损害评估咨询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459.3元。被告人代表王某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见证下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携手社会各界人士进行鱼苗增殖放流。

被告人代表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汨罗江是平江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也是重要的风景旅游资源。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力量,同时也是践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