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446699
  • 统一登记号:PJDR-2018-00018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11-20
  • 信息时效期:2023-1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18〕15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开采山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平政告〔2018〕15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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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违法开采山砂行为,彻底整治非法开采山砂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开采山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开采、销售、运输山砂的经营活动。已经实施开采或生产的场点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活动,并主动拆除在非法开采及非法生产区域搭建的建(构)筑物和开采设备。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山砂、挖山洗砂经营者提供取砂、洗砂、堆砂场地。对明知非法开采仍为其提供生产、运输、保管等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挖山洗砂、运输山砂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用于开采、加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非法取砂、洗砂造成环境破坏、水土流失、耕地损毁、矿产资源破坏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开采山砂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专项整治行动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对在非法开采山砂专项整治行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相关附件:《关于开展非法开采山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