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9-1645630
  • 统一登记号:PJDR-2019-01015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11-04
  • 信息时效期:2024-11-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19〕1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12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0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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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维护经济发展安全,规范投资领域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水平和绩效,促进投资领域廉政建设为目标。县审计局应当坚持以绩效审计为发展方向,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统一,监督与服务并重,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第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应将相关文件抄送县审计局。

县财政局负责预(结)算评审及管理,并将相关评审结果抄送县审计局。

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担负行业监督指导责任,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政府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实施、绩效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由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 使用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 使用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 使用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

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

(四) 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 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

性资金(含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六) 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

用于公共、公益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七) 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资金的建设项目;

(八) 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建设

项目。

第五条  县审计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县审计局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的投资额、规模确定审计方式。

县审计局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告知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投资审计必须兼顾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原则,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深远和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的重点项目,有计划地实施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县审计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预(结)算审核的项目,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及造价咨询公司签字确认后的成果文件,应及时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对评审结果按10%-20%的比例抽审,对审计发现有较大造价不实、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扩大抽查面。

第九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

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符合执业资格的相应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县审计局组织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县审计局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审计组组长、主审应由县审计局人员担任。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教育管理,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督促执行审计的工作纪律及要求,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局工作,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审批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评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及相关批准文件。

(二)工程管理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等招投标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签订合同资料。设计变更批复和联系单、隐蔽工程记录单,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的签证资料等。

(三)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竣工图纸、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等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施工进度表及工程价款结算清单等。

(五)其他:有关项目建设的报告、请示、批复、批示、会议讨论记录以及相关内控制度等。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配合审计人员对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变更联系单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判断。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经济活动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超付工程款的;

(五)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六)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七)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县审计局查清与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出具审计结论或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县审计局认为依法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或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同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项目审计及其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二)未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办理工程结算、改变支付方式,造成多付工程款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

(三)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建设计划外工程及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监委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接受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辞聘或解除委托、禁止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县审计招标竞争等处理,并按有关管理规范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列入执业“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县审计局未作出审计结论为由,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或终止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和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印发

》》相关解读:关于《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