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0-1695227
  • 统一登记号:PJDR-2020-00009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4-16
  • 信息时效期:2025-04-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发〔2020〕8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平江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收费的通知(平政发〔2020〕8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04-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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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经平江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报建和建设环节纳入统一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收费方式

(一)统一收费项目。

纳入我县建设项目报建和建设环节统一收费的项目有:

1.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服务性收费:建筑施工(含房屋装修)单位垃圾运输清扫保洁费、有线电视安装费。

统一收费的标准分住宅和其他二个类别,详见附件。

(二)统一收费方式。

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在立项、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涉及到按有关规定向各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用,都必须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交纳。在报建、建设环节纳入我县统一收费的项目(附件1),按照一个标准在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交纳。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建设项目报建,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1执行,国有土地上居民建房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2执行。

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高于县城规划区标准,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收取。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业务操作。

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县采购办不得办理政府采购,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质监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实施监理。

(二)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统一收费具体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把关,在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凭统一收费的收费票据方可核发相关证照和办理工程招投标核准等审核。各建设单位在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缴纳费用之前,涉及到有关执收单位的服务型收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需要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必须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直接收取已纳入统一收费项目的费用,并必须按程序按规定在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相关的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三)加大查处力度。

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以及少报多建的建设项目,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强制拆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不需强制拆除的,一律先处罚再补办手续。对符合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不动产登记部分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函〔2019〕56号)文件规定中的遗留问题,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按程序补办工程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按政策标准足额缴纳相关规费。县纪监委要加大对房屋建设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纪律责任,坚决制止以罚代法、未报先建行为。

(四)严把验收关口。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核对其报建面积和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有未报或少报多建、欠缴规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未报少报的建筑使用功能及建筑规模,待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补缴,方可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报建有关规费优惠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按《平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8〕10号)文件执行。

(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减免规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县内其他确需实行优惠的建设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及会议备忘录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平江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建设环节统一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2.平江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统一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平江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建设环节统一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m2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我县执收标准

交费方

备  注

住宅

其他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财综函[2018]1号

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住宅0.8%,其他1.6%

41

82

建设方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收费标准为512元/㎡

20.48

20.48

建设方

3

建筑施工(含房屋装修),单位垃圾运输清扫保洁费

平发改发[2019]22号

3

3

3

建设方

建筑施工(含房屋装修),单位垃圾运输清扫保洁费

平发改发[2019]22号

1

1

1

施工方

4

有线电视安装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有线电视运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5.5

5.5

建设方

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和棚改项目)按4元/㎡收取

合计

70.98

111.98

注:1.不计容积率的建筑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41元/㎡。

2.对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附件2:平江县城规划国有土地上居民建房统一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m2

序号

收费项目

居民

旧房改造

新建

临街

非临街

临街

非临街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5

10

27

20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48

20.48

20.48

20.48

总计

35.48

30.48

47.48

40.48

注:1.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集体土地农民自建住房,只收办证工本费;

2.对在开发区2007年3月底以前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凭原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3月10日的公函和当时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办理报建手续,免收其报建费用;

3.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含安置户)超层扩面的部分按居民(国有土地)中47.48元/㎡的标准收取。

4.其他超层扩面的部分按附件1住宅类别的标准收取。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发


》》相关解读:关于《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平江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收费的通知》的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