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748814
  • 统一登记号:PJDR-2018-01001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1-03
  • 信息时效期:2023-01-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18〕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平政办函〔2018〕2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1-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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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

(一)努力扩大缴存范围,积极推进非公企业建制。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非公企业进行政策引导和宣传,可按照"低门槛进入、分类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先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进行建制,再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同时发挥好规模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抓住重点,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推进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发挥大型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企业按《条例》规定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确保财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是干部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干部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干部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干部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严格规范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按照《条例》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发布的缴存标准规定,单位和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单位和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干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计时工资、加班工资,企业职工包括计件工资、奖金等)。各单位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缴存基数、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具体缴存额度标准按当年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缴存标准执行。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严格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改进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贷后回收,各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协助住房公积金中心催收欠款。对严重拖欠的,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纪律约束、纠风措施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对严重逾期且多次催促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规在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向社会曝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行政执法。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单位未正常汇缴六个月及以上或已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发放该单位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待正常缴存后再予以发放。

(二)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联可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不动产登记、房管、人民银行、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督查考核。对未按规定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未按规定的时间、数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