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0-1778395
  • 统一登记号:PJDR-2020-01008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12-15
  • 信息时效期:2025-1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20】95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函【2020】95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5 15:28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平江县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DB43/T876.1-2014)》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实行“五个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的要求和“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适应形势需要、促进效益发挥的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支持在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的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优质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实施农田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规划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和田间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库,是农田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

第九条  规划编制应由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工程设计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批复的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监理单位应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等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协调其他参建单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复的设计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追加,需要变更追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前和实施中,农业农村局要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组织农田建设项目中新增耕地核定及已建高标准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参加。对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分阶段进行验收。

初步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利、发改等有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可邀请受益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参加。初步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

对初步验收不合格、建设任务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整改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年度所有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纸等。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建设内容,初步验收合格。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施工、监理、设计变更、质量监督、整改情况等资料齐全、完整。

(三)工程和设备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阶段性验收。

(五)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制度已经建立并公示。

第五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验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将项目有关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确项目区工程管护主体,建立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后期管护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后期管护指导和考核。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为后期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农田后期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査后期管护责任的落实。加强宣传后期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田间工程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承包户、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承担跨区域灌溉任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其他田间工程应由区域所在地的管护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管护实施主体。

第二十四条 可依法依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多种模式落实工程管护实施主体。

第二十五条 管护实施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1.权利:(1)有权制止各种破坏工程的行为;(2)享有工程管护合同里签订的其他权利。

2.责任:(1)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2)定期向项目所在地乡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供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的书面汇报;(3)对工程正常运行养护及毁损的修复;(4)在管护期届满后,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移交工程(设施)及有关资料;(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可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社等组织,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应从年度财政相关预算中安排适量资金用于支持后期管护。资金用于水毁工程恢复及对管护实施主体管护经费的奖补。

第二十八条 管护实施主体应明确管护人员,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管护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确保工程和工程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工程及设施毁损(包括水污染、土地污染)等要报管护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粮食安全责任制和乡村振兴考核范畴,部门、乡镇、村等责任主体要健全长效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完善相关台账,督促项目设计到位、实施到位、监管到位、验收到位、管护到位,严格奖优罚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