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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的通知(湘教[ 2013] 4号)

来源:省教育厅 2015-09-2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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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总结前两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教育强省的新要求,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11月13日

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送: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省督学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与时间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其他承担教育工作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上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确定的分类办法,将全省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分为三类,并对三类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评估要求。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从2014年起至2020年,完成全省所有县(市、区)第三轮督导评估任务。各市州应统筹规划所辖各县(市、区)完成合格学校建设、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市、区)的时间表,综合确定各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年度,制定分年度督导评估的指导性计划。原则上,每个市州每年接受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不能超过4个,一类地区应在2015年前接受督导评估,二类地区应在2017年前接受督导评估,所有县市区应在2019年前接受督导评估。各市州拟定的分年度督导评估指导性计划,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审核后,公布各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时间表。

为减轻基层负担,避免重复检查,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为主体,整体规划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等各类督政项目一并实施。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三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综合性指标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督导评估指标5个部分。各项督导评估指标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见附件。

根据上述督导评估内容,每个县(市、区)按照三类地区的分类标准计分,综合性指标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评估指标满分各为100分,5项内容的实际得分相加之和为督导评估的最终得分。

三、督导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第三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牵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落实。基本程序如下:

1.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实施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分类指导监测评价制度,依据教育发展统计数据和事业报表,对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的核心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并发布年度监测评价报告。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分类指导监测评价指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县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年接受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

3.市(州)初评审核。省级督导评估的上一年,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指导县(市、区)开展自查自评,审核县(市、区)自查自评材料,并于年底前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初评,将初评审核报告及初评审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4.省级实地督导评估。在县(市、区)自查自评、市(州)初评审核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公布的督导评估时间表,依据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情况和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结果,于第二季度对县(市、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审议后,报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性评估指标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评估指标每项均达到80分可认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合格;每项均达到90分以上,可直接认定为教育强县(市、区);每项均达到90分,且总分达到475分,认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优秀等次。同时,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单项督导评估得分95分以上,可认定为单项优秀。

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结果和县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督导评估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凡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结果在同类地区排名倒数10%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已评为优秀的应予撤销;县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低于0.6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市(州)初评后提出的经费投入、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式下发评估通知之前,县(市、区)尚未整改到位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严肃查处,社会反响强烈;或者接受督导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评估后经费投入、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出现反弹的,均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各类教育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实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对督导评估和年度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教育发展水平严重滑坡的县(市、区),将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附件:1.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综合性指标(试行)

2.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3.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4.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5.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普通高中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1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综合性指标(试行)

评估要点

计分办法

1.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定期议教制度,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了建设教育强县市区规划纲要。(5分)

①党委常委会议议教每年在1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专题议教每年在2次以上,切实解决了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且下发了会议纪要(2分)。②制定并实施了建设教育强县市区规划纲要(3分)。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24分)

①各项管理职能全部达到要求记24分;②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档案管理等4项管理职能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的,该评估要点记0分并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各项指标中达不到要求的每一项分别扣3分。

3.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管理,依法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要求。(3分)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等二级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组织编制全县中小学部门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及时批复各学校的年度预算;对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按规定提出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执行;审核汇总中小学校经费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预算的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达到要求记3分,否则记0分。

4.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两个比例、三个增长”。(8分)

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逐年增长。达到要求记2分。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达到要求记2分。③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达到要求每项记2分。其中一项未落实实行一票否决。

5.落实各项教育专项经费投入。(14分)

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教育,不得顶抵本级财政的教师工资预算;达到要求记2分。②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总额的3%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达到要求记2分。③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三税”总额的2%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达到要求记2分。④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按15%-20%的比例全部用于教育,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达到要求记2分。⑤长沙市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专项用于城区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其他市州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06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06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达到要求记2分。⑥土地出让收入中2.5%用于教育,达到要求记2分。⑦财政按规定预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教育督导经费,达到要求记2分;某一项财政部分预算或未预算记0分。

6.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师基本待遇。(5分)

①教师(包括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和离退休教师)基本工资和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按国家、省定项目和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记1分,否则记0分并实行一票否决。②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单位负担部分均由财政全额预算,达到要求记2分,否则记0分并不得评优。③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特殊教育津贴由财政全额预算。达到要求记2分,某一项财政部分预算或未预算扣1分,扣完为止。

7.落实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及使用的各项要求。(8分)

①上级下拨教育专款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记3分;截留、克扣、挪用教育专款记0分并实行一票否决。②学校校产处置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未顶抵本级财政教育正常预算记2分;无校产处置收入的不扣分。③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收支合理、公开,有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记3分。

8.建立健全教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8分)

①县级成立了由相关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记1分;有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记2分;学校建立了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小组,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记2分,未发现安全隐患记3分。②发现有正在使用的D级危房;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9.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和校园周边环境。(5分)

①部门涉校检查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分管教育的县长批准后进入,记3分,违反其中一项记0分。②县直有关部门及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切实承担了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无违规和违章车辆接送学生,无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网吧接纳学生,无社会不法团伙拦抢学生和到学校肇事,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期间确保安全记2分。

10.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情况。(10分)

县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S):S≥0.55且<0.6记4分;S≥0.6且<0.65记6分;S≥0.65且<0.7记8分;S≥0.7记10分。

11.教育强县市区分类指导监测评价情况。(10分)

达到或超过当年度同类地区平均水平记10分,排名倒数10%的不记分,其他的记5分。


附件2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评估要点

计分办法

1.重视并加强对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议定发展学前教育重大事项。(2分)

县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没有每年专题议定发展学前教育重大事项扣2分。

2.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变化情况和确保幼儿就近入园原则,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数量和区域布局(城镇按每5000-10000人建设规模适当的幼儿园,农村以乡镇为区域建设合格标准中心幼儿园,以村为区域建简易标准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有保障。(7分)

①学前教育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扣1分;②幼儿园建设数量和区域布局不合理扣3分;③幼儿园建设用地无保障扣3分。

3.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规划和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建好一所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2014达到40%,2015年达到50%,以后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20分)

①公办幼儿园达到“四有”要求(有事业单位机构代码、有公办幼师、有财政拨款、有3-12个班办园规模),100%的乡镇办有公办幼儿园记8分,每少1—5个百分点扣1分(未达到“四有”要求的不列入计分);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达到要求记12分,每少1-2个百分点扣1分。均扣完为止。

4. 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政府办好一所以上市州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5分)

不符合要求记0分。

5.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比例逐年增长;每年均设立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10分)

①学前教育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扣2分;②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比例未实现逐年增长扣4分;③未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扣4分。

6.落实幼儿园优惠政策。(10分)

①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记2分;②用水、用电、用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关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规定执行记2分。③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记2分。④上级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助项目全面落实,本级购买服务有据可查,在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记4分。

7.幼儿园办园条件逐步改善,县市区中心城区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经济发达地区所办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达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其他幼儿园达到《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8分)

所抽查幼儿园均符合要求记8分,每有1所未达到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8.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工。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资质。幼儿园教师资格持证上岗率到2020年达到100%,幼儿园教师学历专科毕业及以上人数占比2020年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达到95%、90%、85%以上。幼儿园园长按规定开展了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11分)

①幼儿园教职工配齐配足记2分,所抽查幼儿园未达到要求的50%每1所扣1分,扣完为止;②教职工具备相应岗位资质记2分,所抽查幼儿园未达到要求的50%每1所扣1分,扣完为止;③幼儿园教师资格持证上岗率、学历水平应在上年基础上逐年提升,逐步达到目标要求,当年有提升的各记3分,其中一项没有提升扣3分;④幼儿园园长按规定开展了培训记1分。

9. 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逐年招录公办幼儿教师,逐步配齐公办幼儿教师,公办幼儿教师所占比例逐步提高。(5分)

①未逐年招录公办幼儿教师此要点记0分;②公办幼儿教师占学前师资比例未实现逐年提高扣3分。

10.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5分)

①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落实到位记2分;②民办幼儿教师待遇符合劳动法规定记2分;③幼儿教师其他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记1分。

1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一、二、三类地区2014年分别达到73.5%、63.5%、53.5%以上,2015年分别达到75%、65%、55%以上,2016年起按3%以上逐年递增。(7分)

达到要求记7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12.落实幼儿园准入制度,规范幼儿园管理,有效解决幼儿园大班额问题和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10分)

①存在证照不全或非法幼儿园扣3分;②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班额分别控制在28、33、38人以内,所抽查幼儿园平均班额超标1所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特大班额本项扣4分;③所抽查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的扣3分。


附件3

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评  估  要  点

计  分  办  法

1.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分)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党代会、人大会明确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0.5分)

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3-5年规划,或县级教育发展规划中明确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并有相应政策措施推进规划落实(1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现象(0.5分)

2.大班额问题得到初步解决。(6分)

有切实解决大班额的具体规划(1分)

公办学校学位数能满足适龄少年就学(1分)

城区大班额班级所占比例不超过50%(2分),近三年来城区大班额班级所占比例逐年减少(2分)

3.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3分)

县级政府有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具体措施(1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2分)

4.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3分)

县、乡(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组织、经费安排等方面有具体实施措施(1分)

学校建立有在校生留守儿童档案,并开展了相关活动(1分)

社区、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广泛参与(1分)

5.6-14岁三类残疾人口义务教育入学率达80%以上。(3分)

智力残疾儿童评估入学率(1分)

听力残疾儿童评估入学率(1分)

视力残疾儿童评估入学率(1分)

6.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名额30%以上按初中毕业生比例分配到县域内各初中,并逐步提高。(3分)

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名额30%以上分配到县域内各初中(1分)

近三年分配比例逐年递增(1分)

全部初中学校都有相同比例的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分)

7.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5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领导、组织与各部门协同情况(2分)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制度,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2分)

各部门未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的处理问责情况(1分)

8.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并足额预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6分)

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1分);义务教育经费足额预算,无缺口(2分)

“三个增长”情况(3分)

9.推进合格学校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8分)

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与落实情况(4分)

近三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向薄弱学校情况(4分)

1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60%以上。(6分)

评估当年的比例(2分)

前一年的比例(2分)

前两年的比例(2分)

11.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3分)

100%的乡镇及乡镇以上学校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1分);实现宽带接入学校100%的班级实现“优质资源班班通”,县域内建成一批高质量“名师课堂”、“名校课堂”、“同步课堂”及“专递课堂”(1分);县域内100%的教师和初中阶段以上学生拥有实名制的网络学习空间,并积极利用空间开展教研活动和师生互动,实现“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1分)。

12.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

(7分)

绩效工资按上级批复标准由财政全额预算到位(3分)

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负担之外的部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1分)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1分)

制定并落实农村乡镇以下教师特殊津补贴政策(2分)

13.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师生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8分)

小学师生比城市控制在1:19以内、县镇控制在1:21以内、农村控制在1:23以内(1分)

初中师生比城市控制在1:13.5以内、县镇控制在1:16以内、农村控制在1:18以内(1分)

教师资格持证上岗率在上年基础上逐年提升(1分)

小学教师专科毕业及以上人数占比、初中教师本科毕业及以上人数占比在上年基础上逐年提升(2分)

按省颁标准配齐配足学科教师(2分)

专任教师结构合理(1分)

14.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5分)

建立并落实校长任期制度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2分)

统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2分)

实施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制度,新进教师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1分)

15.加强教师培训。(7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教师培训实施计划,有组织协调管理机构,有教师培训活动记录(1分)

教师培训机构健全,具备合格条件,实行了研训一体、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培训(3分)

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按教职工工资总额1.5%以上、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以上的比例额度用于教师培训(2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按规定开展了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1分)

16.建立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5分)

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区,按规定参加省级特岗教师招聘;其他县市区,招聘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3分)

免费师范生有编有岗(2分)

17.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2分)

按新课程要求开齐课程(1分)

按新课程要求开足课程(1分)

18.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3分)

小学六年巩固率97%(参照上年全省平均水平)(1分)

初中三年巩固率96%(参照上年全省平均水平)(2分)

19.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3分)

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98%(1.5分)

初中生体质健康及格率98%(1.5分)

20.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6分)

无重点校和重点班(2分)

择校率(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不超过10%(4分)

21.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6分)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60分钟以内(1.5分)

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1.5分)

不以县域为单位对1-8年级全体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统考;教育教学质量抽样监测不对学校和学生排名(2分)

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不少于60分钟(1分)

注:评估要点1-6为入学机会,7-11为保障机制,12-16为教师队伍,17-21为质量与管理。


附件4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评  估  要  点

计  分  办  法

1.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县域职业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业结构布局和行业、企业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相适应,与义务教育规划、教育强县(市、区)规划相衔接(4分)

①制定并认真实施了中长期发展规划,且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义务教育规划、教育强县(市、区)规划相衔接记4分。②制定了规划但未实施,或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义务教育规划、教育强县(市、区)规划未衔接记0分。

2.城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职业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有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10分)

①城市教育费附加以足额征收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记6分;②地方教育附加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记4分。③两项附加用于人员经费支出记0分。

3.财政按区域人口人均一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财政一般预算单独安排职业学校专项基建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新增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有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财政一般预算按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总额的1.5%以上、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以上的比例安排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经费。(10分)

①按区域人口人均一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记3分。②财政预算未安排职业学校专项基建费扣2分。③转移支付资金中未安排职业教育经费扣2分。④财政预算按要求安排了师资培训经费记3分,未安排或安排比例不足记0分。

4.国家助学金、困难家庭学生扶贫助学基金、特殊专业国家助学金等由财政按时足额拨付,相关配套的经费足额预算。学校学杂费收入中安排5%用于贫困学生的补助。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贫困学生救助中心设立职业学校贫困救助专用帐户,经常募集社会救助资金(5分)

①达到要求记5分。②国家助学金、困难家庭学生扶贫助学基金、特殊专业国家助学金财政未按时足额拨付每项扣1分。③学校用于贫困学生补助未达到比例扣1分。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未设立职业学校贫困救助资金扣1分。

5.实施国家和省职业教育专项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业教育投入政策得到落实。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经费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5分)

①达到要求记5分。②国家和省职业教育专项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经费每少落实一项扣1分。③其他教育投入政策每少落实一项扣1分。④未安排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经费扣1分。

6.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办好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并以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建设县级职教中心,统筹县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10分)

①县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达省级示范校建设要求记7分,达市州级示范校建设要求记5分,未达市州级示范校建设要求记0分。②成立县级职教中心,且统筹了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职业培训经费记3分,只部分统筹记1分;没有成立县级职教中心或资源没有统筹记0分。

7.中等职业学校对接区域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制订了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重点建设2-3个特色专业,其特色专业有满足实践教学的设施设备,能实现“教、学、做”合一(10分)

①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对接区域产业开展了专业结构调整,制订了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且各学校专业结构与区域产业对接紧密记3分,未制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未进行专业结构调整或学校专业结构不能对接区域产业记0分;各中等职业学校均重点建设了2-3个特色专业记2分,没有重点建设的特色专业记0分。②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的特色专业达到要求记5分,基本达到要求记2分,达不到要求记0分。

8.为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企合作和兴办校办产业提供政策支持,搭建平台。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大类的主体专业实行了校企合作,兴办了校办产业或与相关企业合作兴办了校办产业,并面向社会开展了多种技能培训(5分)

①提供了政策支持,建立了教育和相关部门主导的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区域内规模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校企业合作关系。②所查学校主体专业实行了校企业合作。③所查学校依托主体专业兴办或与相关企业合作兴办了与专业对口的校办企业,面向社会开展了技能培训。①②③均达到要求记5分;①②③三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记2分;①②③三项中有二项达不到要求记0分。

9.按《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配备学校领导班子、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聘任中等职业学校校长(10分)

①中等职业学校现任校长符合任职条件,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热心职教事业,观念新、能力强、廉洁奉公,教职工认同率高记2分。②职业学校领导班子职数、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战斗力强,教职工认同率高记2分。③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按学生数定编制数,按核定编制数拨付人员工资,教职工编制实行了结构管理和动态管理,教师编制数不得低于学校编制总数的85%,聘用校外兼职教师编制数控制在学校编制总数的15%-30%之间,兼职教师列入教师编制序列,记6分。

10.建立健全了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制度,教师队伍素质有较大提升(10分)

①教师结构合理,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专业课教师占专任教师的60%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50%以上,重点建设的特色专业有1名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师学历达标,且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上;重点建设的特色专业设立了名师工作室,且围绕专业建设工作成效明显。达到要求记7分。②学校校长、教师按规定开展了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达到要求记3分。

11.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高和中职的比例大体相当;辖区内中职招生人数占当年高中阶段招生总人数的50%以上(10分)

①初中毕业升入普高和中职的比例达到当年全省平均水平记5分。普职比例=升入职高人数/升入普高人数×100%。(升入普高和职高均含到外地就读学生,外地在本县就读的应剔除)。②辖区内职高招生人数占当年高中阶段招生总人数的50%以上(含50%)记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职高招生人数比例=职高招生人数/高中阶段招生总人数×100%(职高招生人数和高中阶段招生人数均含外地在本辖区内就读人数)。

12.县域内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均达到一定的办学规模;县域内中职学校在校生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中职学生参加省技能抽查合格率60%以上(5分)

①县域内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校均规模达到2000人左右记3分,每少200人扣0.5分,扣完为止。②县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年巩固率95%以上记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③职学生参加省技能抽查合格率60%以上记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3.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高(6分)

全县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记6分,达到80-89%记4分,达到70-79%记2分,低于70%记0分。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数×100%。


附件5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

普通高中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评    估   要   点

计分办法

1.党委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县域普通高中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规划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与义务教育规划、教育强县(市、区)规划相衔接。(2分)

①无中长期发展规划本项记0分。②发展规划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扣1分。

2.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合理,每所高中覆盖人口在10万人以上,办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10分)

①布局合理记2分;②每所高中覆盖人口10万人以上记4分,不足10万人扣4分;③所有高中办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记4分,有低于18个班的,每校扣1分。

3.不得将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改制为民办或股份制普通高中学校;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民办学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15分)

每项5分,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本项记0分。

4.年度学校办学经费支出由财政投入为主。(15分)

财政投入所占比例低于50%的不记分,达到50%的记10分,每增长2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为止。

5.学校学杂费等收入全部用于本校建设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收取调节基金,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不得顶抵财政对教师工资的预算。(10分)

违反其中任意一条该项记0分。

6.按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各学校专业教师和教辅人员;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到2020年,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占比一类地区达到30%,二类地区达到25%,三类地区达到20%。(10分)

①按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记3分;②教师学历合格记3分;③研究生占专任教师5%以上记2分,研究生学历占比逐年提高记2分。教师编制不足、学历合格率、研究生占专任教师比例均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7.校长符合任职条件,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合理。学校校长、教师按规定开展了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6分)

①校长不符合任职条件扣2分;②其他领导班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不合理扣2分;③培训未达标的扣2分。

8.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达合格等次以上;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均达到合格标准。(12分)

①无市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扣4分;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不合格扣4分;③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合格标准每1所扣2分,扣完4分为止。

9.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比例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达到达到95%、90%、85%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入中职和普高的比例大体相当。(10分)

①初中毕业生升学比例达到要求记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初中毕业生升入中职和普高的比例达到当年全省平均水平记5分,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0.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正考成绩合格率分别达到全省平均水平。(10分)

达到要求记10分,任一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