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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2022-04-0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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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函〔2022〕18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平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平江县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有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内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考核办法的考核主体对象。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同步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耕地保护责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备案。

第三条  每年12月由县政府督查室、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第四条  因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导致被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扣减、冻结指标,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销号的乡镇(街道),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省自然资源厅明确的耕地价格抄告县财政局,直接从乡镇(街道)行政工作经费中扣减该乡镇指标费用(耕地指标价格按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最低交易指导价格水田每亩18.4万元、旱土每亩12.4万进行扣除)。

第五条  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党政同责、刚性考核、终身追责的责任机制,坚决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严肃查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行为。并对以下五种情形予以责任追究。

1、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动基建房1米及1米以上的村干部未报告未制止的,由乡镇(街道)约谈相关村支部书记。年度内一村出现二起以上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对相关村支部书记予以免职处理;

2、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的,由县人民政府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3、年度内累计出现三起村民建房违法占用耕地且已建成一层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拆除复耕的,由县纪委监委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问责调查;

4、乡镇(街道)单宗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亩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单宗超过5亩,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5、耕地数量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规定面积10亩以内的,扣减相关乡镇(街道)年终绩效考核相应分值;面积低于责任目标10亩以上(含10亩)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立案问责,年终绩效考核“一票否决”。

第六条  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排后三名的乡镇(街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七条  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列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