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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计生局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平江县计生局 2014-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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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平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及范围 批准文号 收费性质 备    注
一、社会抚养费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湘政办发[2009]11号 行政 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下限,城市居民以本县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下限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30%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2-6倍征收   湘价费[2008]164号 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6-8倍征收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 夫妻上年度总收入 2-6倍征收   每多非婚生育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儿幼儿后违法生育   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2倍征收   湘政办发[2009]11号  
5、6条规定         具体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