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现有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反贪贿赂局、案件管理监督局、检务保障局。从预算单位构成看,7个内设机构由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统一决算。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总收入1,825.94万元,比上年减少23%。总支出1,444.45万元,比上年减少39.09%。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收入1,825.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25.94万元,比上年减少23 %。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支出1,444.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8万元,比上年减少86.48%。公共安全支出1336.92万元,比上年减少4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02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2.23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收入1825.94万元,比上年减少23%。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支出1444.45万元,比上年减少39.09%。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按功能分类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8万元,比上年减少86.48%。公共安全支出1336.92万元,比上年减少4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02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2.23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概况
(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总体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25.94万元,比上年减少23%。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444.45万元,比上年减少39.09%。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25.94万元,比上年减少23%。用于基本支出的收入1229.31万元,比上年增加28.84%。用于项目支出的收入596.63万元,比上年减少57.9%。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444.45万元,比上年减少39.09%。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8万元,比上年减少86.48%。公共安全支出1336.92万元,比上年减少4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02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2.23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1202.97万元,比上年增加26.08%。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38.07万元,比上年增加28.07%。商品和服务支出375.64万元,比上年增加36.3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9.53万元,比上年减少11.12%。其他资本性支出19.73万元,比上年减少18.08%。项目支出241.48万元,比上年减少82.96%。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205.5万元,比上年减少76.01%。基本建设支出10万元,比上年减少97.06%。其他资本性支出25.98万元,比上年减少60.36%。
六、“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2.88万元,决算数为44.6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21.93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24.88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22.71万元,公务接待568批次3785人次。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比2016年减少22.95万元,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七、政府性基金决算
2017年本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8〕3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院成立了专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定了绩效评价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采取听取意见、检查支出账目等方式,收集整理了经费支出的相关资料,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综合形成了我院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395.37万元。比2016年增加95.7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总额97.71万元,其中:货物25.73万元;工程48.98万元;服务23万元;本年度政府采购实际采购总额97.71万元,其中:货物25.73万元;工程48.98万元;服务2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年末共有车辆4辆。年末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年末无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十:相关的名称解释。
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指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是指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是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
政府采购 :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职业年金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咨询费: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