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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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操作执行问题的通知

来源:县地税局 日期:2018-03-21 15:3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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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操作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有关决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为落实该项暂不征税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先后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操作执行暂不征税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

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决定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税收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岗责体系,及时做好工作部署和操作培训,确保相关业务受理畅通,办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享受优惠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主管税务机关要特别注意分别两种情形做好操作执行工作,一是对境外投资者在《通知》和《公告》发布后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投资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要做好咨询辅导、申报受理、信息传递,并加强后续管理;二是对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以后至《通知》和《公告》发布前已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投资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要做好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并及时办理相关税款退库手续。

二、加强协作,衔接到位

为配合暂不征税政策实施,税务总局将对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在系统升级前,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做好相关操作执行工作,不得以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政策执行。在系统升级后,要做好升级前后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操作执行工作连贯和平稳。当前,主管税务机关要特别注意的具体操作事项包括:

(一)在系统升级以前,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利润分配企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申报和境外投资者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责任人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归集和保存系统升级前手工操作信息和资料。在系统升级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前期手工操作信息补录进系统,保证相关操作流程和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确保系统升级前后平稳衔接和过渡。

(三)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相关申报和申请后,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开具《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并发送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照《公告》第六条规定反馈信息的,通过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开具《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并发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结评估,分析效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于操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税务机关在按季度分析非居民税收收入情况时,要重点反映暂不征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效应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