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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春运期间客运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来源:发改局 日期:2017-01-18 10:0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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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春运期间客运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各道路客运单位及个体经营业主: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春运安全、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客运单位和个体业主不得蓄意串通、合谋提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春运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城乡道路客运价格政策。道路运输价格应严格按照县物价局、县交通局平价字[2009]15号及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平发改发[2016]260号文件执行。道路运输企业平时执行票价按规定下浮的,允许恢复按核定票价执行。城市公交运输与出租车运输不得擅自涨价,应严格执行打表计费,特殊时期确需调整运价,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客运单位除车辆通行费按规定收取外,发售给旅客的车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购买原则并单设窗口办理。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客运运输业主必须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针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特点,各车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客运班线的核定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各营运车辆内要悬挂或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本线路票价梯形表,城市出租车要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明码标价牌。

四、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运输业主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即日起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新闻媒体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当事车辆作出5000元以下罚款;对客运公司视情节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运整顿,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以上提醒,望引起高度重视。良好的客运价格秩序是春运期间有序规范的基础,经营者应当从讲政治、讲法律、讲文明的高度,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为维护春运票价的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