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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5-08-26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5〕426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印发以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库移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总体稳定。但是,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仍有相当数量的水库移民存在生存环境恶劣、居住不安全、生活贫困等突出问题。水库移民仍然是农村贫困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水库移民脱贫致富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和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后期扶持工作力度,加快解决贫困移民脱贫解困问题,大力开展移民美丽家园建设,着力提高移民收入水平,健全完善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确保到2020年水库移民与全国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二、加快移民脱贫解困步伐

(一)编制水库移民脱贫解困方案。根据本地区贫困移民数量和分布情况,针对他们存在的生存环境恶劣、居住不安全、生活贫困等突出问题,以县(区、市)为单位,以移民村组为单元,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全面推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新型城镇化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资源统筹和资金整合,分类施策,逐村提出贫困移民脱贫解困的措施和方法,组织编制本地区2016-2020年贫困水库移民脱贫解困方案,并纳入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

(二)开展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对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水上漂和生存条件恶劣等三类特困移民,实施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在严格核定帮扶对象的基础上,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异地搬迁为主的方式,将特困移民搬迁安置到城镇或中心村,同时配套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帮助特困移民解决住房和增收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要及时总结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经验,尽快探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进行推广。

(三)统筹解决其他贫困移民问题。在做好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同时,对于不符合避险解困条件的其他贫困移民,有关地方要深入分析其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加大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及社会救助力度,改善贫困移民居住条件和生存环境,按照脱贫解困方案确定的时序安排,确保在2020年前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部分贫困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三、开展移民美丽家园建设

(一)加强移民新村建设。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地建设与异地搬迁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尊重差异相结合、改善环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通过一村一策、整村推进,切实改善移民人居环境。对于原地建设的移民村组,要注重村落整体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保留乡村特色,通过村居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完善,着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引导异地搬迁移民进城镇或中心村安置,充分利用安置地现有设施条件加强移民新村和社区建设,促进搬迁农村移民市民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改善移民的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二)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健全完善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各级有关部门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各相关行业规划和计划,重点支持,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移民村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水平,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扩大受益面。

(三)加强移民村组管理。发展壮大移民村组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稳步推进移民村组社区化管理,组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加强对移民群众的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等服务。促进移民加快融合当地社会,增强移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引导他们自觉维护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畅通移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注重协商解决问题,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移民村组和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着力提高移民收入水平

(一)加大移民生产扶持力度。依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和帮助移民开展家家户户都能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移民合作组织,提高移民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培育移民村组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村一业。进一步完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鼓励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探索建立企业与移民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移民增收。

(二)加强移民培训工作。根据移民劳动力培训需求,衔接当地职业教育和农民工培训规划,力争在2020年前让有培训需求的移民劳动力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以上适应创业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建立培训与就业衔接机制,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培训券(卡)和持证报销等有利于移民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

(三)拓宽移民增收渠道。引导和帮助移民通过劳务输出、旅游服务、经商办厂、土地流转、物业经济等方式,有效增加工资性、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组织做好移民劳务输出服务工作,通过定向选派、劳务合作等方式,加大移民劳动力向外转移力度。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带动移民在从事旅游服务中增加收入。有序引导移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促进移民转产转业创造条件。积极构建移民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创业移民的资金、技术、信息等服务,为移民创业提供便利,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一)完善精准扶持工作机制。完善以移民户和移民村组为扶持对象、以贫困移民为扶持重点、以解决移民突出问题为工作重心的精准扶持工作机制,防止平均数掩盖大多数。在做好直补资金兑现的同时,针对移民村组和移民户存在的突出问题,整合各方面资源和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移民专项资金,精准发力,提高后期扶持工作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二)改进规划和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农村建设等要求,统筹考虑当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各项工作,整合相关内容,突出工作重点,组织有关县(市、区)编制本地区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改进和创新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方式,下放审批权限,强化责任落实。逐步提高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民主化程度,积极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方式。加强生产开发项目管理,合理确定由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确保移民享受项目效益。

(三)加强相关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应征尽征,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基金。加强相关基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直补资金要到户到人,项目资金要到村到组,切实使扶持资金直接用于扶持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合理安排基金支出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和规范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民生改善有重大影响的后期扶持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后期扶持资金整体支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效果等。有条件的省份可以把绩效评价结果与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库区基金分配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奖优罚劣等竞争性资金分配办法。

(四)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持和完善后期扶持资金项

目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加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督查、稽察、内部审计和监测评估工作,建立违规违纪问题通报和重大问题督办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实施监管水平。积极发挥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对后期扶持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加强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组织做好数据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完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后期扶持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并实施好后期扶持规划,发扬钉钉子精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一抓到底。各级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职,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各方面资源用于后期扶持工作。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支持做好后期扶持工作。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后期扶持工作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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