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审核登记)
,
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
2006
〕
17
号
)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改农经〔
2007
〕
3718
号
)
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审批
(
核准
)
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审核登记。
第三条
人口审核登记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简称省移民局)负责全省的人口核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是人口审核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审核登记工作负责。
第五条
人口审核登记以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
年度申报的移民扶持人口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按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进行分年审核
,
地方政府下达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新增人口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六条
人口审核登记的对象包括搬迁安置农村移民人口(以下简称搬迁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人口
。
搬迁人口按照原迁移民人口审核到人,每年审核登记一次
;
生产安置人口在库底清理验收工作完成后,审核到村组。
第二章 搬迁人口审核登记
第七条
搬迁人口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初核汇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
(一)县(市、区)内安置的搬迁人口审核登记工作
,
由移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省内跨县安置的搬迁人口审核登记工作
,
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报,经县移民主管部门初核汇总后
,
派员或发函到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确认其移民身份。
(三)跨省安置的搬迁人口审核登记工作
,
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
、我省迁至省外的搬迁人口
,
迁出地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出具原迁移民身份证明公函(以下简称公函),由移民持公函在现户籍所在地移民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
迁至省外的移民资料单独汇总上报。
2
、省外迁入我省的移民
,
在现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并附迁出地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原迁居民身份证明公函
,
由现户籍所在地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单独汇总上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原迁移民
,
应审核登记为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一)有户籍且在迁出地有住所的人口以及该户超计划出生的人口
;
(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合同工、劳教劳改人员;
(三)在迁出地有户籍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嫁女及其后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搬迁人口不予登记:
(一)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录
(
聘
)
用、现役军人
(
含武警
)
提干
;
(二)非农业人口
;
(三)死亡
;
第十条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搬迁人口审核登记工作
,
并按照规定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
,
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时
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
。
登记表须经移民户主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搬迁人口审核登记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接受群众监督。人口审核登记工作开展前
,
须将人口审核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
,
须在迁出地村组张榜公示不少于
7
天。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后
,
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登记上报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
不搬迁只进行
生产安置人口审核登记应提供征地申报材料、征地批文及征地数量、征地补偿协议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十四条
生产安置人口审核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
登记内容包括:水库名称,被征地的乡镇、村、社
(
组
)
名称
,
征地数量,征地时间
,
实际搬迁人口,生产安置人口,
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
。
第十五条
不搬迁只进行
生产安置人口审核登记成果资料包括
不搬迁只进行
生产安置人口审核登记表、征地批文、征地协议、移民安置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资料、项目法人和征地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的意见等。
第四章 人口审核登记、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
,
将本年度辖区内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及相关材料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市级人民政府于
12
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移民局。
第十七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人口审核应以水库为单元报送资料。
(一)报送的文件应包括工程立项与建设基本情况、工程移民安置情况、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人数、经审核登记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实际搬迁安置的移民人数、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数等内容。
(二)报送的附件资料应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附表等。
第十八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人口审核登记结果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每年
1
月
底前将上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报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
并抄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九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经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核后
,
有关县级
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监察、稽察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人口审核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
2
年内
,
应进行移民安置移民安置竣工验收,未经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
,
不得申报不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后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
,
在人口审核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