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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编稿时间: 2016-09-01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量:

李平丽

各位同仁:

    大家好!

按照教体局工作部署,暑期教师学习班有一个规定动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学习,我受学校行政委托,在这里和大家一道学习教育部有关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几个文件,重申《平江二中教职工工作纪律》,并对我县教育系统20152016学年违纪违规案件进行通报。

一、学习文件

1.教育部[2014]1号文件(2014.1.1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育部规定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教育部[2015]5号文件(2015.6.29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教育部[2016]4号文件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2016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

(二)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资料散滥问题治理

(三)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收费行为

(四)规范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行为

(五)严肃惩治虚报冒领民生资金问题

二、重申纪律

《平江二中教职工工作纪律暂行规定》(20133月试行)

第五条补充关于请假的手续问题:原则上按照《平江二中关于教职工请假审批及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事假手续进行强调。由于教师实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许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请事假1天须经级部、处室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请事假13天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3天以上7天以下,须本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7天以上,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短期病事假审批表》,学校签具意见,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补充坐班时间规定:上下午都是第一节下课之前到第四节上课以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补充说明严禁从事有偿家教、乱收费问题。

关于禁止有偿家教:根据教体局规定,全体教职工要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并签名,如果学校无一例家教家养行为,教育局将组织全系统到该校学习,过去我们有少数老师利用公共资源在学校进行有偿补课活动或个别老师有家教家养行为,从本学期开始,各级部负责人务必高度关注,坚决遏制,绝不允许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关于禁止乱收费:各级部及班主任、科任老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年级组收费必须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最后由校长审核认定,在资料征订方面坚决执行一教一辅。

三、案例通报

《平江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系统20152016学年违纪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结束语:

各位同仁,刚才我们学习了教育部有关文件,重申了平江二中教职工工作纪律,并通报了典型案例,本学期学校将加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定期通报,希望大家对照反思,强化意识,规范行为,从学校大局出发,从学校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标准,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以身边案例为诫,不断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利益,维护教师个人尊严,做一个德艺双馨的二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