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2-03

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等行为,罚!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    2022-07-20 08:37 字体大小:  |    |  

湖南省平江县某开发总公司某金矿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等违法行为案

【关键词】

淘汰工艺设备  安全设备  领导带班下井公示

【执法要素】

行政执法机关:平江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方正武  万彬彬

检查对象:湖南省平江县某某开发总公司某金矿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6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平江县某开发总公司某金矿(以下简称某金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使用了一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410m中段水泵房对面用于照明的电缆使用YZ型号非阻燃电缆);2.未对5台(套)安全设备(2台气体检测仪、2台灭火器和1套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3.-410m中段14坪溜井未按照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安全网或格筛;4.-450m中段水泵房的一台安全设备(通风机)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5.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等16项安全问题。办案人员对现场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确认,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针对违法事实,4月7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某金矿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资料,锁定证据,固定违法事实。4月13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月20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26日,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将按照处罚决定书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终了。

【处理理由及结果】

行为一:使用了一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410m中段水泵房对面用于照明的电缆使用YZ型号非阻燃电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未对5台(套)安全设备(2台气体检测仪、2台灭火器和1套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三:-410m中段14坪溜井未按照规程要求设警示标志、护栏、安全网或格筛,未按照《安全标志和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警告标志表2中编号第2-1项“注意安全”的设置范围:“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及设备等”和编号第2-34项“当心坠落”的设置范围:“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四:-450m中段水泵房的一台安全设备(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五: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其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罗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执法机关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陆万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罗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一种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未在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及其以外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基准: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查处的案件。执法机关通过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解剖式”执法,为企业梳理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未按照规程要求设警示标志、护栏、安全网或格筛”“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16处安全隐患,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本案对非煤矿山企业系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推动企业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0 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六严禁、三严格”要求等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具有促进和指导意义,起到“解剖一个、带动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有利于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