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富民竹器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公司(平江县富民竹器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竹制品制造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2.你公司提供的投资清单及购买设备的收款收据,证明你公司竹制品制造项目的总投资额。
3.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9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不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已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12月13日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文号为岳平环评〔2024〕4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