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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平罚决字〔2025〕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5-08-27 17:0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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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

  姓名:徐平

  身份证件号码:430626*************

  住所:湖南省平江县***********

  平江县徐平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你经营的位于*******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集粪池外排管道排入场外水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徐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3日;提供人:徐平;证明内容:证明徐平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1日;平环令监2025第【009】号监测报告1份;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徐平养殖场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集粪池外排管道排入场外水渠的违法事实。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养殖场于2025年7月2日向我局出具陈述和申辩报告,提出以下意见:“去年7月1日平江县发生特大洪水灾害,猪场受灾特别严重,母亲癌症多年,本人负债100多万,生活非常困难。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将虚心接受,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退养”。我局充分听取陈述申辩理由后,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核,你养殖场排污口未拆除,现场仍在养殖。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养殖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柒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