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平江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审计局 2019-11-1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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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发〔2019〕9号

平江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平江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

《平江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审计局

2019年9月17日

平江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保障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正确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岳政办发〔2018〕20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所做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即为审理,是指法规和审理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审计组应将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和审理股进行审理。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调查记录;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其调整方案;

(四)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五)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记录;

(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及其起草审计报告前对相关事项的讨论记录;

(七)业务股室对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八)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代拟稿);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向法规和审理股提交完整的审理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法规和审理股应予以退回。

第七条  法规和审理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审计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六)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规和审理股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理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法规和审理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组应按照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等审计业务文书,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材料提交局业务

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平江县审计局法规和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平江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平江县审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附件1:


附件2:

平江县审计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县政府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岳政办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岗位培训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一般每月安排1至2天学习。

二、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是:

1.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2.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3.新法律法规颁布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和宣传。

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法律、法规知识;

3.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4.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5.法制审核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其他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四、实行岗前培训。新上岗的法制审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带教后,方可履行职责。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岳阳市审计局、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司法局

平江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