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与考核制度

来源:县文旅广体局 2024-04-0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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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我局行政执法与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与考核,是指我局依法对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我局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具体工作,遇有重大事项报厅领导批准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队伍管理情况;

  (三)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职责履行情况;

  (五)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根据监督内容,法制部门可以采取随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监督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法制部门发现存在执法、许可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处理:

  (一)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被执法、许可部门整改落实;

  (二)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法制部门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  收到对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为提起投诉、举报、控告的,条法处应当如实登记,核实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条法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