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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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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劳动关系股 劳动保障维权事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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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劳动关系股 劳动保障维权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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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劳动关系股 |
1.《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工资分配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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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劳动关系股 劳动保障维权事务中心 |
1.《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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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就业促进股就业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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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劳动关系股 劳动保障维权事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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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基金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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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考试培训与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维权事务中心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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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流动调配和专业技术股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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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职称评审监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流动调配和专业技术股 |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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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劳动保障维权事务中心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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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保中心、就业中心、工伤中心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