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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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表时间:2022年3月31日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行政

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行政

许可

2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发放部门

行政

许可

3

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

市场监管部门

教育机构

行政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