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我局批准同意,对下列五家医疗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予以撤销备案。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撤销备案诊所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0730-6263491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