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教罚字〔2025〕第1号
当事人:邱*燕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30626********2124
住址:平江县汉昌街道爱情海岸
我局接到“岳阳市12345政务热线〔2025〕110803”及电话举报,反映城市花园2栋*单元*室有违规开展校外培训行为。
经查,当事人租借城市花园2栋*单元*室居民住宅,组织8名小学生开展语数外科目作业辅导,并自行印发习题、组织测试及提供晚餐,每生每月收费1000元(含晚餐费),已收取5名学生费用共计9100元,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办学行为、妥善安置学生、退还所收费用。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办学,并退还5名学生4100元未消课费用。剔除当事人已付5名学生晚餐伙食费2325元,违法所得共2675元,违反了国家“双减政策”。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自行印发习题、组织测试试卷、收取学费的转账截图、组织晚辅现场执法视频和照片等。
本单位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规定。我局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6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缴存至“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20****000126,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司法局二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江县教育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