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7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2-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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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27号 2024年10月11日 2025年2月10日 吴**使用电鱼方法进行 捕捞案 经调查,2024年10月7日晚,当事人打听到汨罗江杨树桥河段发 现有很多鱼,邀请同伴罗**、徐**、吴**等3人,由本人驾驶 小车,带着罗**、徐**、吴**等3人及2套电鱼工具从童市镇 出发,当晚来到汨罗江杨树桥河边,罗**、徐**、吴**等3人电鱼,你在岸上观望放哨,8日凌晨2时40分被本机关查获,共计捕 捞小杂鱼3.395公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的,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 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 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 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电鱼工具已由同伙主动上交,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现当事人正在开展护渔志愿服务活动,以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根据《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 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 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 没收渔获物3.395公斤,经济价值135.8元。 李新建、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