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23号 | 2024年11月7日 | 2024年11月28日 | 余**违反规定在长江流 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2024年11月7日,本机关接案情报告,长寿镇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长寿镇邵阳村汨罗江水域进行渔政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锚鱼竿进行垂钓。 |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 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参照《湖 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长江保护)》“序号:3; 违法情节:进行垂钓。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 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900元 | 李新建、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