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2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26 11:50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22号 |
2024年10月29日 |
2025年1月26日 |
陈*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 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2024年10月26日晚19是许,当事人携带1根长2.7米、无 牌、无型号、真饵单钩长2厘米、宽1厘米的路亚鱼竿来到汨罗江平江段河边垂钓,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时发现,没有渔获物。同时,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在汨罗江平江段三阳乡码头岭河边使用路亚 鱼竿拟饵垂钓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当场处罚200元。 |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 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 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参 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长江保护)》“序 号:3;违法情节:进行垂钓。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 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系第二次违规垂钓,事后主动承认,积极配合调查,2次现场都没有渔获物。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李新建、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