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0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20 17:05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20号 |
2024年10月11日 |
2025年1月20日 |
罗**使用电鱼方法进行 捕捞案 |
2024年10月8日凌晨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新建和余杰在位 于汨罗江平江安定镇杨树桥河段进行巡查时,发现罗**使用电鱼 方法进行捕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 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上交电鱼工具,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 |
1.没收渔获物3.395公斤,价值135.8元; 2.罚款2400元。 |
李新建、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