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9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20 17:14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19号 |
2024年10月11日 |
2025年1月20日 |
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2024年10月8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徐**伙同吴**、罗**、吴*清4人在汨罗江安定镇杨树桥河段使用背包式电瓶电捕鱼, 凌晨2点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野生小杂鱼共重 3.395公斤,背包式电鱼机2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 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 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上交电鱼工具,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 |
1.没收渔获物3.395公斤,价值135.8元; 2.罚款2400元。 |
李新建、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