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5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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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15号 2024年7月16日 2024年8月20日 邹*龙使用电鱼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昌 江河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机电鱼,现场查获电鱼 机1套,小杂鱼1.39公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没收小杂鱼1.39公斤,经济价值55.6元; 2.罚款2000元。 李新建、聂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