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4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3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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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14号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8月30日 黄*虹黄*星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2024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黄辉虹从其舅舅家拿来背 包式电鱼机在黄紧星家充电完,2人一起来到张市河坳里,由黄紧星 划船,黄辉虹电鱼,大约电了半小时,中途有朋友来了在旁边观 看,获取鲢鱼、草鱼、小杂鱼等共重13.5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 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农业农村部《渔业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 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 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 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 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 的。裁量标准: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 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 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 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 元以上不足一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没收财物:塑料船1艘、渔获物13.5公斤; 2.处以罚款4000元(黄*虹2000元黄*星2000元) 李新建、聂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