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3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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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13号 2024年7月11日 2024年8月21日 梅*才未经批准在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案 2024年7月11日早上8时许,当事人携带1艘双体木船、 2副网具,网长50-52米,网目85毫米,网高1.4-1.5米,从家里出 发,步行来到汨罗江河边,9时许,从田坑垄处下河,驾驶双体船, 横向拦河下了2副渔网,大约1小时后,开始收网,11时许,被本机 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当场查获,收缴渔获物5.89公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 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农业农村 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 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 船,一律予以没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适用规定(渔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渔业)》序号:15;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 裁量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规定。 1.没收违法财物:网具2副、双体船1艘、渔获物5.89公斤; 2.处以罚款1800元。 李新建、聂湘江、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