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2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12 10:50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12号 |
2024年6月13日 |
2024年8月12日 |
贺*福使用禁用的渔具进 行捕捞案 |
2024年06月12日接到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贺*福非法捕捞水 产品案: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贺同福在平江县 瓮江镇仗义村汨罗江主流水域(斑鳜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 使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获鱼类100余斤用于自食、送人 等。2023年3月7日,贺同福使用网具在汨罗江主流水域进行水产品 捕捞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及其家中扣押到木船1条、渔获 物4.45公斤、网笼5副、渔网4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 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 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 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 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 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依据农业农村部《渔业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 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 没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 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 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 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案发前虽有多次违法捕捞行为,其情节严重,但 已开展渔业资源生态修复,主动上交渔业生态修复款4020元, |
1.没收财物:木船1艘、渔获物4.45公斤、网笼5副、渔网4副; 2.处以罚款2600元。 |
李新建、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