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1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1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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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11号 2024年6月13日 2024年8月13日 曾*发使用禁用渔具进行 捕捞案 2024年06月13日接到平江县公安局移送的曾*发非法捕捞水产 案:2023年11月28日18时许,在湖南省平江县天岳街道狮岩村汨罗江 主干流河段,公安当场查获曾*发使用三重刺网捕捞渔获物6.24公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 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 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依据农业农村部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 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 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规定(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 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 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 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 规定,当事人已有多次捕捞的行为,但已开展生态修复,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3000元。 1.没收双体船1艘,价值1200元;没收渔物6.24公斤,价值 212.5元;没收渔网11张,价值1000元 ; 2.处以罚款2600元。 李新建、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