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10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12 09:38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10号 |
2024年6月13日 |
2024年8月12日 |
曾*龙未经批准在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案 |
2024年06月13日接到平江县公安局移送的曾*龙非法捕捞水产品 案:2023年11月28日18时许,在湖南省平江县天岳街道狮岩村汨罗江 主干流域段,公安当场查获曾*龙使用5张单层刺网捕捞渔获物15.64公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 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 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 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适用规定(渔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渔业)》序号:15;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 裁量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下罚款,当事人在有多次捕捞的行为,但已开展生态修复,缴纳生态 损害赔偿费5000元。 |
1.没收双体船1艘,价值1200元;没收渔获物15.64公斤,价值 471元;没收渔网5张,价值800元; 2.处以罚款2200元。 |
李新建、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