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9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2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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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9号 2024年5月27日 2024年8月21日 胡*元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2024年0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新建和聂湘江,余杰在位于汨 罗江平江县瓮江镇杨梅村河段检查时,发现胡*元使用三层刺网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现场没有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5;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 值不超过五百元;裁量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初次违法捕捞,没有渔获物、配合 执法部门,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 条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因其本人体弱多病, 妻子患精神疾病,长期需药物维持。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但愿意参加志愿护鱼活动。 1.没收三重刺网2张,经济价值为300元、塑料船1艘,经济价值 为600元,共计900元; 2.罚款1000元。(本人自愿参加志愿护鱼活动的形式承担罚款 人民币1000元)。 李新建、聂湘江、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