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8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05 09:1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8号 |
2024年5月9日 |
2024年7月5日 |
兰*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2024年05月9日晚21点30分,兰益明在加义镇丽江村丽 江河桥下处(地名)使用背包式电瓶电捕鱼,晚上22点,被本机关 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查获渔获物野生杂鱼1.365公斤,背包式 电鱼工具 1套。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 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 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斤以下或者价值五 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主动上交电鱼 工具,积极配合调查,现当事人正在开展护渔志愿服务活动,以替 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的情节。”之规定, |
没收违法财物:野生杂鱼1.365公斤,价值49.14元。 |
李新建、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