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7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2 10:13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7号 |
2024年4月29日 |
2024年7月22日 |
吴*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2024年04月28日晚22点左右,吴*梅在天岳街道潘洪村农田、沟渠中用背包式电瓶电捕鳝鱼,泥鳅,晚上23点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黄鳝,泥鳅共重2.25公斤,背包式电鱼机1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泥鳅和黄鳝)2.25公斤,价值270元; 2.罚款2000元。 |
李新建、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