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6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31 09:14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6号 |
2024年4月28日 |
2024年5月31日 |
湛*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 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2024年0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李新建和余杰在位于平江县伍市镇四知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用背包式电瓶规格200A/12V电捕鳝鱼,泥鳅,渔获物共重1.1公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 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 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电瓶-逆变器1台、正负电极竿2根)价值 (第3页 共4页) 600元; 2.没收渔获物1.1公斤(黄鳝、泥鳅)价值132元; 3.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000元。 |
李新建、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