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3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15 11:37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3号 |
2024年3月25日 |
2024年4月15日 |
陈*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进行垂钓案 |
2024年3月25日晚20点40分,当事人携带3根长2.7米、无牌 、无型号、真饵单钩长2厘米、宽1厘米的路亚鱼竿来到汨罗江平江段三市船行屋场河边垂钓,渔获物3尾,其中2尾斑鳜为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品种 |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 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 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长江保护)》“序号 :3;违法情节:进行垂钓。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 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产品:0 2.没收违法所得:0元 3.处以罚款900元 罚没款合计900元。 |
李新建、袁娓南、余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