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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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2号 2024年1月13日 2024年1月19日 余*国涉嫌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和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2024年1月13日晚20时2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江平江段城关严家滩河边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河段水域中使用可视锚鱼竿进行垂钓。 当事人在明知该水域为禁捕禁钓区域,《平江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已在该水域岸线公示,携带1根可视锚鱼竿进入禁渔区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违反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和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两项之规定。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长江保护)》“序号:3;违法情节: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长江保护)》“序号:3;违法情节:进行垂钓。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1000元 李新建、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