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平罚决字〔2025〕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2025-11-1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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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东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成品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岳阳东锦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2日、8月15日、10月1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生产成品露天堆放的事实;

  3.证据名称:岳阳东锦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台账复印件14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9月29日;提供单位:岳阳东锦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生产成品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5年10月24日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报告,提出以下意见:“一、目前整个建材行业十分不景气,生产出来的产品滞销,以致仓库无法容纳成品存放,故将产品堆放于厂区内临时存放场地。先前已做好绿布覆盖防尘处理,但由于风吹日晒雨淋绿布已尽数损坏,后我司由于人力和资金成本压力未能及时换新。二、我单位属首次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三、我单位态度端正,已第一时间完成下列整改措施并组织验收。1、公司立即停止生产;2、将临时堆放在外成品物料进行转移,不能立马转移的物料进行绿布覆盖;3、厂区周边及厂区内洒水喷淋已全覆盖安装完毕。我单位认识深刻,整改行动迅速,因此,恳请贵局能综合考虑上述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首次违规的情节,以及我单位积极主动整改情况,依据过罚相当、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我单位拟作出的38000元罚款决定予以免除。”。我局充分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有两次信访投诉,经核实均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免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2万/20万元×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10%,罚款金额=[10%+10%×(1-10%)]×20万元=38000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