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5〕47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25 15:00
|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47 平农(渔政)罚〔2025〕47号 2025.11.26 2025.12.19  何国防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梅仙镇昌江河三坪村三里电站上200米处河段发现当事人驾驶双体船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现场查获网具8副,双体船1艘,银鮈鱼20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4;违法情节: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网具8张,经济价值400元;
    2.没收双体船1艘,经济价值600元;
    3.没收银鮈鱼20尾,经济价值1.7元;
    4.罚款1100元。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