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教罚决字〔2026〕1号

来源:县教育局 2026-05-2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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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平江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3E,办学许可证号码:14306267****279,法定代表人:李某,地址:平江县**镇,联系电话:1307****601。

  经公安机关移送后调查发现,你(单位)聘用管理的教师蒋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4816),在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19日期间,通过“抖音”与学员曾某(女11岁)聊天时,向曾某发送淫秽语言和性方面的聊天内容;2026年4月19日,蒋某在当事人培训学校教室内,以修改曾某画作为由,故意用手碰触曾某胸部,后在抖音聊天中以语言挑逗曾某。同日,蒋某还未经学员刘某(女,11岁)同意,突然从背后环抱刘某。蒋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猥亵违法。2026年4月22日,蒋某因猥亵他人违法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在2026年3月对蒋云进行了入职查询;事发后,你(单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蒋某违法行为调查和学生家长安抚工作。

  以上事实有平江县公安局提示函(平公刑字[2026]11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蒋某违法行为调查和学生家长安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对你(单位)负责人李欣予以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江县教育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