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动监)罚〔2026〕3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6-0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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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日期 结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平农(动监)罚〔2026〕3号 2026.3.27 2026.6.4 2026.6.4 徐复耕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 2026年3月27日,本机关与平江县公安局、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市场联合行动。在对平江县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凭检疫证明运输7头生猪驶入该公司,被联合行动的执法人员查获。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购买该批生猪的屠商易首才(另案处理)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30日,本机关通过“畜禽备案运输车辆公众查询服务”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辆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3月31日,对畜主余捡宝(另案处理)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备案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处罚标准: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按照运输费用100元的4倍,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7;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具体处罚标准:处三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3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单一行为,只实施了一个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但在法律评价上被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遵循“择一重处”的原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100元。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3100元
吴洞知
吴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