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6〕10号 | 2026.3.6 | 2026.4.27 | 杨xx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6年3月5日,当事人在平江县浯口镇江口村汨罗江河段驾驶1艘自制木船使用网具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有网具4张,鲫鱼6尾,鲤鱼4尾。经本机关认定渔获物全部确认为鲤鱼4尾、鲫鱼6尾,共重8.3公斤,经济价值249元,保护级别,鲤、鲫鱼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该4张网具为三重刺网,根据《渔具分类的类、型、式名称及代号(GB5147-2003)》其科学名称是:21-sch-C。该4张网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另公安机关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3月至2026年3月5日在该汨罗江水域使用同样的渔具捕捞7次,捕捞渔获物35公斤(70斤),共出售26.35公斤(52.7斤),直接获利102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9;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虚心接受普法教育,但有多次捕捞且违法所得有1020元,应予从严处理,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1.没收渔获物(鲤鱼4尾、鲫鱼6尾)8.3公斤,经济价值249元; 2.没收三重刺网4张; 3.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 4.罚款2600元; 合计罚没款3620元。 |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王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