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动监)罚〔2026〕4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5-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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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日期 结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平农(动监)罚〔2026〕4号 2026.3.27 2026.5.15 余某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6年3月27日,本机关与平江县公安局,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市场联合行动,在对平江县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屠商易首才(另案处理)未凭检疫证明购进7头生猪运至该公司待宰,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易首才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易首才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本机关按规定向平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即时通报,送达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通知单》(编号:2026001),当日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3月30日,本机关对承运人徐复耕(另案处理)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月2日,向平江县发展和改革事务中心发出《协助函》平农(动监)〔2026〕1号询问当日生猪每公斤收购价格。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不超过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447元
吴洞知
吴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