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6〕17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6-2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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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6〕17号 2026.6.1 2026.6.23 钟x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案 2026年05月31日23时1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王虎、朱杰在平江县汉昌街道汨罗江河段江口电站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当场查获路亚杆1根、活泥鳅1桶、渔获物大鳍鳠4尾0.3公斤。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鉴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配套省级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更新,为统一本地区同类案件处罚尺度、落实类案同罚要求,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4,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流域禁渔区;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的,处警告或七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虚心接受普法教育,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路亚杆1根; 
     2.没收渔获物0.3公斤;
     3.罚款700元。
王虎、李新建、朱杰、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