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6〕18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6-2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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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6〕18号 2026.6.12 2026.6.25 何xx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6年06月11日,本机关接梅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情:2026年6月11日23时左右梅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白荻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当场查获电鱼机1套,黄颡鱼、乌鳢、小杂鱼等渔获物共计4.72公斤。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7,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虚心接受普法教育,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6公斤;
  2.没收电鱼机一套;
  3.罚款2500元。
王虎、李新建、朱杰、徐劲松